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名稱)
本組織定名為「青少年數位權利觀察聯盟」,簡稱青數盟(以下簡稱本聯盟)。英文譯名為 Youth Digital Rights Alliance,縮寫為 YDRA。
第二條(宗旨)
本聯盟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,以守護青少年數位人權、提升數位公民素養、監督網路治理政策,並推動友善青少年之數位環境為宗旨。
第三條(任務)
本聯盟之任務如下:
- 觀察並研究國內外青少年數位權利之發展趨勢。
- 推廣青少年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教育。
- 針對網路霸凌、不當內容等影響青少年身心發展之議題提出政策建議。
- 促進青少年參與數位公共事務之討論與決策。
- 與國內外相關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。
第二章 會員、入會與退會
第四條(會員分類與資格)
1. 個人會員:凡年滿十二歲且未滿三十歲,認同本聯盟宗旨者。
2. 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。
3. 贊助會員:贊助本聯盟工作之個人或團體。
2. 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。
3. 贊助會員:贊助本聯盟工作之個人或團體。
第五條(入會程序)
申請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始為正式會員。本聯盟不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六條(會員權利)
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,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;贊助會員不具前述權利。
第七條(會員義務)
會員應遵守本聯盟章程及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之決議,並維護本聯盟之名譽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八條(最高權力機構)
會員大會為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九條(理事會與監事會)
1. 本聯盟置理事九人,組織理事會;置監事三人,組織監事會。
2. 本聯盟成立初期,理事及監事得由籌備召集人公開招募後提名,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後生效,其任期至首次正式改選止。
3. 為落實青年參與,理事名額中應保障至少三分之一(含)由二十四歲(含)以下之青年會員擔任。
4. 理事會為本聯盟最高執行機構,綜理本聯盟一切會務;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及財務狀況。
2. 本聯盟成立初期,理事及監事得由籌備召集人公開招募後提名,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後生效,其任期至首次正式改選止。
3. 為落實青年參與,理事名額中應保障至少三分之一(含)由二十四歲(含)以下之青年會員擔任。
4. 理事會為本聯盟最高執行機構,綜理本聯盟一切會務;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及財務狀況。
第十條(理事長)
1. 初始理事長由創辦人擔任,任期二年;其後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一人擔任,任期與理事相同,得連選連任,並經會員大會追認。
2.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聯盟,對內統籌並督導各項會務之推動,並依理事會決議執行相關事項。
3.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會推派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2.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聯盟,對內統籌並督導各項會務之推動,並依理事會決議執行相關事項。
3.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會推派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一條(委員會設置)
1. 為推動本聯盟宗旨與任務,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常設或專案委員會。
2. 委員會之名稱、職掌、組織方式及人數,由理事會決議定之。
3. 委員會成員得以公開招募、推薦或邀請方式產生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4. 委員會召集人由理事會指派,必要時得由非理事之會員或外部專業人士擔任。
5. 各委員會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業務執行情形,並受其督導。
2. 委員會之名稱、職掌、組織方式及人數,由理事會決議定之。
3. 委員會成員得以公開招募、推薦或邀請方式產生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4. 委員會召集人由理事會指派,必要時得由非理事之會員或外部專業人士擔任。
5. 各委員會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業務執行情形,並受其督導。
第十二條(常設委員會)
本聯盟設下列常設委員會:
1. 文化幣數位權利委員會
2. 數位隱私保護委員會
3. 數位平台治理與內容安全委員會
4. 青年參與與數位公民教育委員會
1. 文化幣數位權利委員會
2. 數位隱私保護委員會
3. 數位平台治理與內容安全委員會
4. 青年參與與數位公民教育委員會
第四章 經費與會計
第十三條(經費來源)
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社會各界、企業、團體或個人之捐助。
二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本聯盟不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一、社會各界、企業、團體或個人之捐助。
二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本聯盟不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十四條(財務監督)
本聯盟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每年應編製收支預決算報告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接受監事會監督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五條(章程修改)
本章程之修改,須經會員大會過半數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為之。